2011年秋粮已陆续上市,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证秋粮收购工作顺利进行,确保保供稳价目标顺利实现,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1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1]154号)精神,省粮食局决定对2011年秋粮收购市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在秋粮收购期间,各级粮食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2011年秋粮收购的政策要求,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粮食收购主体的收购资格、收购活动和履行相关义务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粮食经营者的收购资格。秋粮收购期间,各地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粮食收购主体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一是对已办理收购资格许可的粮食经营者,要按照《关于加强粮油市场管理维护粮油市场秩序的通知》规定,查验其是否定期进行审核。如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收购资格或不履行规定义务的,要视情节由发证机关依法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二是对按规定需取得收购资格,但未取得而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要坚决禁止收购行为。三是对个体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要严格按照《粮食个体收购者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严格申报管理程序,实施规范化管理。
(二)粮食经营者的收购活动。对粮食收购主体未执行粮食收购质量标准、未及时支付售粮款,以及从售粮款中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等违规行为,要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跨地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未在收购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要停止其粮食收购活动,并视情节由发证机关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
(三)粮食经营者履行报送经营数据和情况等义务。检查发现粮食收购主体未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以及纳入统计范围但未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要立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暂停或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
(一)检查方式。检查采取专项检查、巡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县级粮食部门对辖区内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市级粮食局组织巡查;省局适时对专项检查和巡查工作进行抽查。
(二)检查时间。新粮上市起至2012年3月底。
三、工作要求
当前,粮食市场价格仍处于高位运行,粮食市场形势依然非常复杂。抓好今年的秋粮收购工作,对于促进农民增收,稳定物价总水平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各级粮食部门要切实加强秋粮收购市场监督检查,确保秋粮收购工作平稳开展。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为加强对秋粮收购工作的领导,省粮食局成立秋粮收购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党组成员、副局长 马 珩
副组长: 市场管理处 处长 刘 鹏
调 控 处 处长 孙克强
储 基 处 处长 宋林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管理处。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要成立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统一领导检查工作,明确相关科室的工作分工。各地要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和巡查,防止检查工作走过场。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参与督查,提高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周密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秋粮收购检查工作方案,确保检查方案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各地要按照在地检查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照工作方案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开展检查,并建立检查工作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行为,要按照《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要公布举报电话,积极接受举报和投诉,及时查处各类涉粮违法违规案件。
(三)积极协调配合。各地要充分发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及时与工商、质监、物价、卫生等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协调配合,互通信息,切实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做好秋粮收购市场监管工作。
(四)密切关注工作动态并及时报告。为掌握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各地要及时收集、汇总秋粮收购检查工作信息。秋粮收购期间,各市粮食局要定期向省局市场管理处报送工作动态和有关数据(见附件),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检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报送检查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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