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山西省粮食局关于“放心粮油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粮食局实施“放心粮油工程”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对“放心粮油工程”的区域性物流(配送)中心、县级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城乡放心粮油连锁中心店和放心粮油经销店等项目建设的有效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快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放心粮油工程”项目采取“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办法分年度进行建设。
第二章 项目的规划和申报
第三条:各市粮食局要按照《山西省粮食局关于“放心粮油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的建设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市放心粮油网络建设规划,并报省粮食局审批。
第四条:各市粮食局要根据审批的建设规划制定分年度建设计划。年度建设计划要于上年末上报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在每年四月底前给予批复。
第五条:区域性物流(配送)中心的项目建设,由企业自主申请,报所在市粮食局。各市粮食局依据建设规划进行初审后,报省粮食局审核确定。
第六条:县级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和城乡连锁中心店项目建设,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县(市、区,下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市粮食局。各市粮食局按规划初审后,报省粮食局审核确定。
第七条:放心粮油经销店的建设由各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合理安排确定,报市粮食局。各市粮食局报省粮食局备案。
第三章 项目建设的条件
第八条:申请建设区域性物流(配送)中心和县级放心粮油配送中心项目的企业,须具备较好的基础设施、位置适中、交通便利,有一定规模仓容、场地、购销等设施设备,有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通过改造、扩建的方式,提升功能,建立和完善粮油及其它商品统一采购和配送体系。
第九条:申请建设城乡放心粮油连锁中心店的企业,须具有一定的仓储、门店、场所等基础设施,有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和一定范围的辐射能力。通过改造和购置必要的设施、设备,达到实施“放心粮油”连锁经营的功能。
第十条:企业申请项目建设时须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或改造投资概算明细表。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项目建设配套资金落实证明材料。
5、当地市场需求量,现有网点可资利用情况,辐射范围及经济效益分析。
第十一条:放心粮油经销店(含直营店、加盟店)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设施和场地,申请加盟“放心粮油”营销网络的条件由各市、县确定。
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审定
第十二条:省粮食局负责对全省申报省补助资金建设项目的审核确定。
第十三条: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评审组,对各市上报的建设项目进行考察论证,依据整体规划和评审结果,确定各市的建设项目。
第五章 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省确定项目的建设由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各市、县粮食局领导班子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并落实承办科(股)室及专人负责“放心粮油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建立项目定期检查制度。各市、县粮食局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及质量情况,形成定期检查的制度。省粮食局将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规定,加强管理、节约建设、确保质量。对属于国家规定范围和投资额度达到强制招标的规模和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制。
第十八条:各地项目的建设与改造,应尽可能利用现有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章 建设的标准
第十九条:市、县配送中心、城乡连锁中心店和经销店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山西省粮食局放心粮油配送中心、连锁中心店及经销店建设与改造规范(暂行)》(另发)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七章 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对经省粮食局确定建设的区域性物流(配送)中心、县级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和城乡放心粮油连锁中心店省给予资金补助,原则上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补助资金分两次拨付。项目确定后,拨付补助资金的70%,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30%。对区域性物流(配送)中心和县级放心粮油配送中心也可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具体使用办法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放心粮油工程”建设要列入当地服务业的规划,争取各级政府给予支持。省级扶持补助资金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优先支持积极性大的市县,实行补助资金和地方政府支持资金相配套办法,地方支持资金和省补助资金配套比例原则上为1:1。市、县政府无配套资金的,原则上省不予资金扶持。对放心粮油经销店的建设,可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予以相应的资金补助。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有省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竣工后,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建立资金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对骗取、截留、挪用国补资金的企业,要终止项目的建设,收回投资,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予以处理。
第八章 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四条: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承建企业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各市汇总后报省粮食局。省粮食局按照分级分类统一验收的原则进行项目验收。区域性物流(配送)中心和县级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由省粮食局负责组织验收和授牌,城乡放心粮油连锁中心店由各市粮食局负责组织验收和授牌,放心粮油经销店由各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和授牌。标牌样式由省统一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验收不合格的省定项目,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达要求的,省将取消项目建设资格,撤回投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粮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