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11号)精神,为构建我省现代粮食流通市场体系,全面提升粮食服务业的现代化水平。按照《山西省粮食局关于“放心粮油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为统一部署,加强管理,加快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实施“放心粮油工程”,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成品粮油市场宏观调控的平台和载体。
第三条:“放心粮油工程”的建设要以市场为导向,坚持效益优先、经营灵活、管理科学、运行顺畅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 经营运行方式
第四条:“放心粮油工程”体系由区域性物流(配送)中心、县级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城乡放心粮油连锁中心店、放心粮油门店或经销店(以下统称经销店)组成,配送中心、连锁中心店、经销店均应是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区域性物流(配送)中心,是具备为大宗用户和自身经营网点提供粮油产品和其它商品采购、配送、批发和业务指导服务,具备同省级粮食物流中心、批发市场相衔接,发挥物流功能的企业。县级放心粮油配送中心,是具备为县域内的连锁中心店和直营门店、经销店提供所需粮油产品和其它商品的采购、配送、批发和业务指导服务功能,以及为批量消费用户提供直接配送服务的企业。配送中心要履行采购配送、质量管理、经营指导、市场调研、商品开发、促销策划、教育培训等经营管理职能。城乡放心粮油连锁中心店是以粮油产品为主、兼营日用消费品、简易生产资料等商品的零售店铺,可根据配送中心的授权承担部分配送功能。放心粮油经销店以商品零售为主,进货渠道以配送中心为主。
第六条:“放心粮油工程”经营网络经营的粮油产品主要是经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或省粮食行业协会认定的“放心粮油”品牌产品,也可经营城乡居民需求的日用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和其它商品等。经营范围应依法进行工商登记。
第七条:放心粮油经营网络可采用“两代一换”或“粮食银行”经营方式,开展代农加工、代农储存、商品兑换服务,满足农民需求,提升服务质量,实现双向流通。市、县配送中心要发挥物流优势,积极销售兑换的原粮。配送中心要积极与生产厂家建立直供关系,发挥规模采购效益,提高配送率。
第三章 工程建设
第八条:各市粮食局根据《山西省粮食局关于“放心粮油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的建设目标,负责制定本市放心粮油配送中心、连锁中心店和经销店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建设计划。
第九条:各类粮油经营企业和其它企业均可申请区域性物流(配送)中心、县级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和城乡放心粮油连锁中心店的建设。
第十条:配送中心和连锁中心店的项目建设由企业自主申请,通过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粮食局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放心粮油经销店可由配送中心和城乡连锁中心店建立直营门店。还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采取自愿连锁、加盟(特许)等方式,吸纳符合经营条件的商业门店、粮油经营店(户)做为放心粮油经销店。要注重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农家店,建立连锁经营关系,促进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防止重复建设。放心粮油经销店的建设由各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合理安排确定,并逐级报省粮食局备案。
第十二条:省对区域性物流(配送)中心、县级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和城乡放心粮油连锁中心店项目建设的资金支持,采取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
第十三条:“放心粮油工程”的配送中心、连锁中心店、经销店建成后,进行竣工验收,统一授牌。
第十四条:对“放心粮油工程”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配送中心、连锁中心店、经销店,取消其放心粮油经营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四章 管理方式
第十五条:放心粮油配送中心、连锁中心店及经销店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采购配送、统一店名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质量承诺。
——统一采购配送。市、县配送中心对本区域内的经销网店经营的放心粮油产品及其它商品实行统一的采购和配送。
——统一店名标识。为了便于系统管理,全省实行统一的店名标识和统一的编号。区域性物流(配送)中心名称为市名+**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县级配送中心名称为县名+**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城乡放心粮油连锁中心店为县名+乡(社区、街道)名+**放心粮油连锁中心店;放心粮油经销店为县(社区、街道)名+**放心粮油经销店。编号以市为单位进行统一编号,编号为七位数,前两位为所在市代码(太原01、大同02、阳泉03、长治04、晋城05、朔州06、忻州07、晋中08、吕梁09、临汾10、运城11),中间两位为级别代码(00为市级,01为县级,02为乡(社区、街道)级,03为经销店),后三位为配送中心和网点的具体编号。全省放心粮油配送中心、连锁中心店和经销店实行统一的图案标识。对社会已有的各类超市、门店等,自愿加入放心粮油经营网络,销售“放心粮油”的,在不改变其原经营方式的同时,统一授予“放心粮油经销点”的牌匾。
——统一经营方针。对经营的“放心粮油”采取统一的营销和宣传、推广策略。
——统一服务规范。配送中心、连锁中心店和经销店在经营中要采取统一的明码标价、售后服务、大宗商品送货上门、商品凭票就近退换等便利服务措施,努力做到热情服务,规范经营。
——统一质量承诺。放心粮油营销体系实行统一的经营承诺制度、商品质量管理制度、消费投诉处理制度、不合格商品撤柜召回制度,保证商品质量,确保消费安全。
第十六条:配送中心、连锁中心店和经销店要制定本企业或本店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七条:“放心粮油”产品的审定,按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或省粮食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放心粮油”生产企业应在产品包装上注明“放心粮油”及评审单位等字样。
第十八条:“放心粮油”经销网络,产品销售价格要按照物价有关规定制定,不准哄抬物价,不准价格欺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放心粮油经营网络和放心粮油商品的监督和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成品粮油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取缔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粮油产品,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依法管粮的职责,对放心粮油配送中心、连锁中心店和经销店,依法进行规范化管理。
建立市场巡查制度。要采取定期检查、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专案调查等方式多样的检查方法,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建立社会监督制度。要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和消费者的监督举报。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立案查处。
对经营企业在经营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西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等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放心粮油配送中心、连锁中心店和经销店要建章立制,规范经营行为。
建立成品粮油市场准入制度。配送中心和经营网点销售的粮油产品必须是被评为“放心粮油”品牌或取得“QS”认证企业生产的产品。未列入“放心粮油”评选范围的品种,必须是经相关部门检验认定,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的产品。
建立索证票制度。对入市经营的粮油产品实行索证票,对粮油供货者及粮油质量认可的有效证件,要复印留存备查。
建立购销台帐制度。放心粮油配送中心要如实记录粮油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同时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建立不合格粮油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合格粮油产品,粮油配送中心及经销网店应立即停止销售,如实记录在案;同时,要及时采取召回、追溯措施,并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建立质量档案制度。严格执行粮食仓储设施储存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定期对储存粮油的质量和卫生状况进行抽查,并做到完整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粮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