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实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18日 发布者:admin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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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精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山西省政府日前决定,今年在省内小麦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
今年3月,孟学农省长在长治、晋中调研时明确提出,山西要比照国家对粮食主产区的扶持政策制定本省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根据孟省长要求,省粮食局迅速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完成了山西小麦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建议的起草,经省政府同意后正式实行。据了解,山西是全国首个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实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省份。
据山西省政府《关于实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的通知》,2008年山西省小麦最低收购价格水平,以国标三等小麦为标准品,白小麦每市斤0.77元,红麦和混合麦每市斤0.72元。执行区域为运城、临汾、晋中、长治、晋城5个小麦主产市。适用时间为2008年6月1日至8月31日,在此期间,当小麦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由省、市两级粮食储备库和批准委托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小麦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用于充实省、市两级粮食储备。
《通知》要求,新粮上市后,各市、县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入市收购新粮。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资金供应。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提前做好最低收购价的准备工作,指导各储备库会同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各级粮食、财政、农发行要监督储备库和委托收储库点严格执行国家小麦新标准,按时结算农民交售小麦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压级压价和代扣各种费用,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政策执行期间,严禁储备库和受委托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到省外采购或竞买以前年度的国家最低收购价小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