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粮食局、省局直属储备库:
为切实掌握全省粮食库存情况,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措施落实到位,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6〕139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07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07]153号)文件精神,省局决定组织开展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经营企业和仍承担政策性粮食业务的其他所有制企业储存的中央储备粮、省、市储备粮、其他政策性粮食和商品粮。其中,中央储备粮的自查工作由中央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山西分公司另行组织安排。
二、检查内容
(一)粮食库存实物检查。重点检查省、市储备粮、其他政策性粮食和商品粮数量、品种、性质情况。
(二)粮食库存账务检查。一是企业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二是企业粮食库存账务处理情况;三是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和分仓储存情况;四是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07年度省、市储备粮轮换情况;五是中央储备粮代储费用补贴情况。
(三)库存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检查。一是库存粮食质量情况,重点检查省、市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宜存率;二是储存环节的原粮卫生情况。
(四)储粮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库存粮食中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
(五)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检查。一是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是否取得国家粮食局授予的代储资格;二是已经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的实际情况是否与资格申报材料提供情况一致,是否达到资格认定标准;三是企业代储的中央储备粮是否存放在取得资格的仓房中。
(六)涉及粮食库存管理的其他情况。
三、检查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检查时点。以2007年8月末的粮食库存统计月报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自查、复查、抽查时间安排。检查工作分自查、复查和抽查三个阶段进行。9月10日之前,各市粮食局和省局直属储备库分别在本辖区、本库内进行全面自查;9月10日至15日,省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发行、以及中央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山西分公司对储粮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复查; 9月15日后,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将派出联合工作组进行抽查,抽查的重点为中央储备粮、省、市储备粮及最低收购价粮食库存。
四、工作要求
1、粮食库存检查是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物质基础真实可靠的重要手段。各市粮食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和贯彻落实工作,确保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2、各市粮食局要将此次检查尽量与秋季安全储粮大检查结合起来进行,要确定分管领导和牵头科室,相关科室要密切配合。必须深入到位,要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对于应付检查,徇私舞弊的单位或当事人,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3、有关粮食库存检查的内容、方法、组织形式、数据汇总与报送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请严格按照晋粮市字〔2006〕175号文件精神执行,其中附件3除外。各市粮食局和省局直属库要按照此次检查的内容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和统计填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时整改,有关检查情况要在检查总结报告中如实反映。各市粮食局和省局直属库的自查结果及总结报告(包括正式的文字报告和相应的电子文本),务于2007年9月12日前报送省粮食局市场管理处。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