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407号,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认真履行职责,结合粮食市场管理实际,探索市场管理新思路,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切实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省粮食局、省工商局等五部门发出的《山西省粮食流通市场监管联合执法实施意见》(晋粮市联字[2006]164号),针对当前粮油市场实际,提出进一步加强粮油市场管理,规范粮油经营行为,维护粮油市场秩序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粮食收购资格的监管
《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要求:“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定期进行审核”。省粮食局决定对粮食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资格每年进行一次审核,审核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
1、审核粮食收购资格时粮食经营者须提交的材料:(1)《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2)上一年度粮食购销台帐及统计报表。
2、已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经营者,两年内未从事粮食收购或未按规定建立粮食购销台帐、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注销《粮食收购许可证》。
粮食经营者申办《粮食收购许可证》须提交《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所列书面材料。
粮食收购经营者持合法有效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及年检手续;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粮食收购”项目,但未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或《粮食收购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粮食经营者限期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核减“粮食收购”经营范围。
二、加强粮食销售环节的监管
1、强化原粮出库检验制度。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须严格执行粮食出库质量检验制度。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在销售出库前,应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出库检验出证率应达到100%。严禁不符合食用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进入加工、销售环节,流入口粮市场;严禁将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用于饲料原料。
2、加强对成品粮油批发、零售环节的管理。成品粮油关系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和消费安全。一是要严把成品粮油进货质量关。批发、零售成品粮油的经营者及粮油连锁配送中心,所经营的成品粮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和无品牌、无产地、无质量认可的粮油产品。
二是深入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活动。积极引导粮食经营者增强质量意识、安全意识、服务意识,诚实守信、规范经营,拓展“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的覆盖面。
三是强化属地管理。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凡进入本辖区批发、零售的粮油产品,粮食局要加强粮食质量、卫生管理。工商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强协调配合,规范粮食流通
1、坚持宣传教育与依法查处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各级粮食局、工商局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宣传,引导粮油经营者合法经营。对违法违规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条例》、《山西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规定查处。
2、坚持部门协调、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信息通报、联合执法、上下联动等机制的作用,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的联合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粮食流通案件移送制度。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