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粮食局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11日 发布者:admin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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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09]232号)精神,省粮食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强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的监管,防止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确保人民群众的粮食消费安全。
通知要求: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省粮食局成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全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都要成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在粮食部门形成上下对应、快捷高效的质量安全监管协调机制。二是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测实施计划,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立健全粮食收购管理制度和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制度。三是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统一部署和监督本辖区内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严防不符合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加强对粮食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经营者履行质量安全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库存粮食和政策性粮食购销的质量安全抽查,在全面开展库存粮食和政策性粮食例行抽查的同时,要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地区和重点项目进行重点抽查;要加强对有害粮食的监管。对抽查发现的有害成分含量超过粮食质量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应立即封存,停止销售出库,已经销售的,应依法责令召回;要按照《山西省“放心粮油”经销网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放心粮油”经销网络粮食的监管,确保粮油质量安全。四是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和扶持力度,优化检验机构布局,消除监管盲区,重点加强粮食主产县、重要消费城市的区域性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建设,充分发挥监测机构的作用。五是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信息报告和通报机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或隐患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各市粮食局要定期向省粮食局报告本辖区粮食质量安全状况,重大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