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粮食局、农发行分行、省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省粮食局直属单位、省农发行营业部: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做好粮食收购工作意义重大。目前,秋粮收购即将全面展开,为了切实做好秋粮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两节”期间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形势,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秋粮收购工作。
今年,我省秋粮产量比上年减产近一成,据省农业厅预测,今年的玉米播种面积约2110万亩,比上年增加约50万亩,产量约126.4亿斤。各级粮食部门和省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要充分认识到做好秋粮收购工作,对于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市场价格,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作用,要根据秋粮生产、收购形势和价格走势,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早安排和部署秋粮收购工作。今年,秋粮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玉米价格由今年年初的0.68元/斤涨到0.85元/斤,最高时出库价涨到0.95元/斤。目前,又出现了季节性的回落,企业的经营风险较高,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认真预测本地区的粮食产量和商品量,分析收购形势和价格走势,既要保证秋粮收购的顺利进行,又要切实防范经营风险。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合理布设收购网点,保证农民的余粮能够出售,防止出现时段性的农民“卖粮难”。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当粮价过低或过高,企业和经营者经营困难无法收购时,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采取收购临时储备等办法解决,当地解决不了的,要通过市政府及时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要严格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制度,指导和督促国有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方便农民售粮需要,做好服务工作,为做好全年粮食购销工作打好物质基础。
二、鼓励多渠道收购,指导企业做好收购,防范经营风险。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粮油集团公司要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原则,积极入市参与收购。目前,多元社会主体已成为繁荣城乡粮食市场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粮食流通中与国有粮食企业互补和相互依存,对于促进国有粮食企业转变经营方式,提高服务水平、转换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因此,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从事粮食经营、农业和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工企业和农村粮食经纪人等各类符合收购资格的市场主体入市收购,搞活粮食流通。要积极为各类粮食经营者服务,指导企业开展代购、代销、代运、兑换业务,提高设施资源利用率,减轻国有粮食企业的压力,防范经营风险。要鼓励粮食加工、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多元主体,到产区设点收购或开展委托收购,要充分利用设在农村的放心粮油店积极开展兑换业务,绝不允许搞地区封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和企业必须转变观念,改变传统的经营方式,按照市场化经营的思路开展粮食购销,实现银企互利双赢。
三、强化服务意识,指导企业做好收购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要加大工作力度,指导企业认真做好仓容、人员、器材等收购准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做好腾仓并库等工作,抓紧仓房维修,设备维护,挖掘仓容潜力,努力扩大收储能力,妥善解决好仓容问题。要进一步加强仓储管理,做好清杂和降水工作,加强粮情监控,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储粮安全隐患。要把做好粮食收购工作与“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企业”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切实解决粮食收购中的不规范行为。各地要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增强责任意识,强化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加强收购现场的综合治理和安全用电管理,防止粉尘爆炸事故发生;要杜绝仓内粮食超过设计高度和容量现象的发生,保证包装粮垛稳固,防范倒塌事故发生;要加强储粮化学药剂管理,严格按规程熏蒸作业,防范生产事故发生。要强化为农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农民售粮。要坚持以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得压级压价,绝不允许给农民打白条。
四、加强协调,落实好秋粮收购资金。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要加强协调和沟通,共同搞好市场分析预测,按照粮食收购的贷款政策,做好粮食收购资金的发放工作。粮食购销市场的放开,标志着各类粮食市场主体可以平等入市竞争,也意味着农发行不再包揽所有粮食企业的收购资金需求,应在执行政策的同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防范风险,按照“保收购、保优质企业,不保劣质企业”的原则,通过支持多渠道解决好粮食收购问题。
(一)区别对待,把握好收购资金支持序列。首先要支持粮食储备企业增储、轮换及政府调控粮收购资金的需求;其次要积极支持风险承受能力强的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提高收购份额;第三要择优支持原国有购销企业已改制且产权进行了置换,并建立了新经营机制,有一定抗风险能力的国有控股或国有民营的购销企业入市收购;第四要审慎支持未完全改革改制,但经营管理好、信誉好、有盈利、无挤占挪用农发行贷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参与收购。
(二)合理布局,及早完成收购贷款资格认定工作。要按照“公平准入、择优支持、合理布局”的原则,对辖内拟使用收购贷款的各类粮油企业,务必在新粮上市前完成收购贷款资格认定工作。资格认定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确认,特别是对以前年度粮食占用贷款本息未实现“双结零”的、企业恶意挤占挪用农发行贷款的、经营亏损且扭亏无望的、不能自觉接受农发行信贷监督的企业,既不能认定资格,更不得投放新贷款。对一个县域范围内确实没有具备农发行收购贷款资格认定标准的企业,当地市、县两级农发行要尽早向当地政府报告,由县政府指定资信和经营相对较好的一到两个企业承担当地粮食收购任务,避免出现收购空白点。采取政府指定企业收购方式的,必须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通过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确认。同时,要明确政府承担督促指定企业落实库存管理、适时销售、货款及时归行、足额还本付息等封闭管理以及抵押担保事项,企业到期不能足额还本付息的,由政府承担归还责任,做到兜底承诺,锁定风险。新年度收购贷款投放原则上采取抵押担保方式。
为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步伐,对产权制度改革不到位或拒不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及库存粮食不积极销售或销售后货款不归行还贷,导致贷款本息没有“清零”的企业,要在收购贷款资格认定上从严控制,企业占用的贷款要逐步压缩。对在农发行仍有不良贷款余额,近两年连续经营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停止经营或恶意挤占悬空农发行贷款,逃避农发行信贷监管,销货款不归行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停贷和退出。
(三)内外协同,确保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各级农发行和粮食部门要互相沟通,帮助具有贷款资格的企业(含政府指定企业),及早选定委托或延伸收购库点,防止出现收购点布局不合理和收购“空白点”。各类粮食收购企业须在取得收购资金后再入市收购,不得给农民“打白条”。凡是无收购资金而擅自收购造成粮款无法结算等问题,责任完全由企业和决策单位承担。
主产区粮食局、农发行要督促各类企业入市收购,对取得农发行收购贷款资格的企业,要通过影响力大、发行面广、农民喜闻乐见的新闻报刊等媒体或其它宣传渠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通知企业及早做好本年度收购计划及贷款资金需求计划的预测工作。开户行在收到有贷款资格的企业申请后,按照收购贷款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核实企业出具的销售合同,据以合理确定企业最高贷款额度,并于收购前批复到企业,及时与企业办理贷款手续。各级农发行和粮食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秋粮收购贷款资金供应计划,并做好与当地人民银行资金汇划系统的有效衔接,取得支持和理解,避免出现因现金支取困难而影响收购问题。
(四)加快促销还贷,切实防范信贷资金风险。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督促购销企业切实做好商品粮库存销售和已经销售粮食货款足额归行还贷工作,确保农发行前期发放的收购贷款在新粮上市收购前本息全部收回。各级农发行要在认真抓好促销收贷工作的同时,为购销企业与加工转化企业牵线搭桥,实行产销衔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核减库存,防止出现帐实不符现象,影响企业效益和行政部门决策。同时,要站在保障粮食安全和信贷资金安全的高度,配合农发行做好信贷监管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支持粮食购销企业与产业化龙头及加工企业开展委托、联营收购,引导和支持企业合同收购、以销定贷、快购快销、理性经营。对企业采取委托收购方式的,委托企业应与受委托企业签订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委托收购所需贷款应由委托企业统一承贷,收购资金由委托企业提供,受托企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或劳务费,粮权属于委托企业。各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都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做好支持收购、促销还贷、清收挤占、库存监管等实际工作,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沟通。对挤占挪用问题严重的县、区,辖内开户行和二级分行要与粮食主管部门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采取有力措施,逐笔进行清理,制定可行方案,落实清收措施,解决存在问题,并坚决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
五、把握时机,组织好省、市储备粮的轮换和商品库存的促销工作。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储备粮的吞吐调节作用,为粮食宏观调控和稳定市场粮价服务。各级粮食储备企业对计划内未完成的轮入粮食,要利用新粮上市价低质好的有利时机,积极入市收购或委托代购,按时完成轮换任务。对当地新增的储备粮,也要把握好时机,积极收购,解决当地农民的卖粮问题。对秋粮收购全面展开前的企业商品库存,各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要依靠政府,搞好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工作沟通和协调,引导和督促企业加快粮食销售,特别要防止等待观望的思想,错失商机。对不积极销售粮食,等待观望的企业,因市场价格变化而形成的亏损,各开户行要限期从企业自有资金、风险准备金中全额收回。对因不及时销售形成亏损或损失、挤占农发行贷款的,农发行应给予信贷制裁,并采取各种措施清收,当地粮食行政部门要给予企业负责人行政或纪律处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一定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既要保证秋粮收购的需要,又要指导企业搞活经营,理性购销,稳定市场粮价,防止“逆向”操作。
六、认真分析粮食市场形势,进一步加强行业指导和信息引导。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要认真研究和分析粮食市场信息,特别是秋粮收购期间,要定期联合召开秋粮收购工作座谈会,互通情况,及时解决收购中存在的各类问题,为企业开展收购提供信息指导和服务。省粮食局将从11月20日开始,定期发布国内产销区和省内主要产区的玉米购销价格等情况,引导企业适时适价收购,避免市场风险。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要加强收购进度统计工作,特别要加强非国有粮食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重点转化用粮企业的收购进度,严格按照粮食统计制度的规定上报有关数字,及时掌握玉米收购进展情况和当地粮食余缺情况。从11月20日起,要在每月的10日,20日,30日及时将省确定的玉米重点生产县(市、区)(即灵丘县、天镇县、朔城区、原平市、忻府区、应县、寿阳、屯留、武乡、沁县、文水、浮山县)的购销情况报省粮食局调控处,同时要将省粮食局发布的信息向社会公布,切实为企业和种粮农民服务。各级农发行要认真上报《收购进度旬报表》等各项统计报表,确保收购数据准确及时。要及时发布秋粮收购等价格信息,为基层行信贷投放提供参考,引导企业理性收购。
七、加强产销合作,拓宽经营渠道。
省内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要抓住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强产销衔接和合作。秋粮主产区要组织企业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寻找用粮客户,面向主销区、有粮食品种互补关系区,开拓市场,扩大销路,稳定购销渠道。主要秋粮销区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引导和组织粮食经营和加工转化用粮企业积极到产区签订购销合同,落实粮源,充实库存。要主动与铁路、交通部门加强沟通,争取运力支持,保证运输畅通。对于粮食运输有困难的,要及时上报,以便协调解决。
八、加强监督检查,维护好收购市场秩序。
为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证市场粮价的基本稳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入市收购资格情况,兑付农民售粮款情况,是否存在压级压价、克斤扣两,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卫生标准情况,以及地区封锁,歧视外地收购者和哄抬粮价、干扰正常收购秩序等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及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九、明确收购政策,严肃收购纪律,确保秋粮收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部门制定的粮食收购政策,绝不允许行政和企业主管部门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将企业的粮食购销经营权掌控在行政或主管部门手中,使企业不能自主决策、自主经营。也不得放任企业盲目抬价收购,擅自积压不销,造成新的经营风险。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企业的需要,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收购资金供应政策及时提供贷款。企业在粮食销售后,一定要及时归还银行贷款,绝不允许挤占挪用,违反收购资金政策,影响秋粮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必须紧密配合,合理布设粮食收购网点,一个县范围内决不允许出现空白点,要关注农民的售粮动态,对粮农需要出售的余粮,一定要积极主动地组织企业收购,绝不允许出现“卖粮难”和“打白条”现象。对违反粮食收购政策和资金管理规定的,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一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处理。粮食部门和农发行都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由政府出面组织有关部门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搞活粮食流通,尽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粮食经营体制。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秋粮收购工作。要妥善处理好秋粮收购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之间的关系,清理以前年度的政策性遗留问题,减轻企业负担,解决好秋粮收购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和农民卖粮动态,制定应对措施,及时解决收购中的问题,确保秋粮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